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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劳安字[1990]2号)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伐木、归楞及流...
女职工禁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地下作业;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荷25公斤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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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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