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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取决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
雇佣关系的认定: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⑵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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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不存在认定工伤的情况。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由雇主(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员虽不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但雇主(老板)在雇员受到伤害事件中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随之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老板是否有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描述的情况,甲乙双方形成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一般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之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为违约。(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由上可见,双方应为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在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自负责任。如果承接的工程需要一定的作业资质,但甲方没有尽到这方面的注意义务,故甲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其存在选任过错。
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第一,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为他人无偿处理事务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一方面,雇佣关系是有偿的,帮助关系是无偿的;另一方面,在雇佣关系中,被雇用人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动活动,而在帮助关系中,帮助工人进行劳动活动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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