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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但需要注意: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一般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们是长春百货大楼的员工,工龄都在20年以上,2005年5月,公司转制,有大部分员工因无岗位,领了买断工龄钱下岗了,我们留下的都是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公司和我们续签3年合同,没给2005年以前的买断工龄款。到2008年5月公司无故和我们终止劳动合同,人数200人,其中有好多是差1年就退休的员工,就给我们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们到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们说给半个月的补偿金是对的,2008年以前的工龄都作废,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实施,我们在公司连续工龄都在20年以上,我们不同意公司的行为,想到法院起诉,请问您,我们能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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