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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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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将员工辞退,是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的,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派遣单位应该重新为员工安排工作。如果派遣单位未给员工再次安排工作,那么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派遣公司培训或者经本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本公司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门槛,而且也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除了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规定得更为具体外,限制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这一硬性要求将强制单位减少派遣工。不能使用这么多派遣工,很多企业都不愿意将他们转为正式工。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以降低用工成本,是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一些公司的决定:减员,并将部分劳务量外包出去,从而省去自身用工的风险和麻烦。那么,劳务外包公司的劳动保障水平:劳务公司没有底薪、没有社保,公司只给发计件工资,干多少得多少,除此之外跟公司不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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