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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
您问的关于满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的解释如下: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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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工伤后,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首先,您需要申请工伤认定。 2. 接着,您需要申请工伤评级。 3. 根据您的评级结果,您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务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在申请时,请务必携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如厂牌、工资条、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以及您的身份证。此外,您还需要携带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需至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打印)、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本人。
厂方没有每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裁员可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合法裁员需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支付经济性补偿。而非法裁员则是指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能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需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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