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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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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不能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依据司法解释第3条及16条的规定,不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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