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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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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因此,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肯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1、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另行修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农民工可以直接要求建筑工程的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在建筑工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承包出去后,经常会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导致实际施工人(多为农民工)难以获得工程款,也就是常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一味的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即实际施工人只能找与他们签订合同的违法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索要工程款,则无法给很好的保护他们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是发包人只在自己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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