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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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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的概念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早就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不存在了。现在劳动关系中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称呼,劳动者是比较常用的书面上的称呼,当然还有职工,职员等也可以。所谓“临时工”就是职工,就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所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享受社会保险,正常的休息休假等等。
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即临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临时工”适用劳动法,只要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关系,都该签合同,这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劳动法》规定,没有临时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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