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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如何进行续期手续?

2024-12-18
土地使用权用了十多年到期后,应该如何续期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首先是续期申请的提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其次是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最后是续期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总之,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此,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n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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