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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能否分割没有具体规定。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是否可以分割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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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数额根据居住权合同的条款确定,不能分割。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无权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是否可以分割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一、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内容: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居住权与生活中常见的房屋租赁有明显区别。第一,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约定,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权的效力;而租赁权作为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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