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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
居住权期限以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或者是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到期。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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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这样的: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没有居住权这一规定,赠与在交付前是可以撤销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你的案子严格来说不属于有名合同,应该是一种无名合同,只是说可以参照赠予合同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规定,至于你的案例,不要只找对你有利的案例,去找找可以撤销的案例,你可以向法院提,但认不认可是法院的事,在这不断的咨询不如等一纸判决下来,庭已经开完了,再争辩已经没有意义,如果你胜诉了,你可以把你的好消息和审理法院在网站上公布,那时我们祝贺你,你也给我们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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