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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福建水平计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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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0%。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按3896元确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四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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