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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的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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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已做的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2、对已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件(包括累进制的累进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3、由于工作条件变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过程复杂、工具和设备不良等)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 4、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 5、包工工资; 6、不采用上列工资制度,而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 7、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 8、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贴; 10、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 11、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12、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而发给的津贴; 13、节日值班津贴; 14、技术津贴; 15、支给兼任工长(班组长)者的津贴; 16、支给生产中教学徒者的津贴; 17、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18、地区津贴;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婴儿时间的工资; 20、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 21、未成年工优待工作时间的工资; 22、职工调动期间的工资; 23、定期休假的工资; 24、支给派出学习但仍算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25、其他工资性质的津贴(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煤贴等); 26、解雇金。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给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各种模范等一次性的奖金; 2、工资附加费、国家机关、团体的福利费。但由工资附加费开支的工会、劳保、福利、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包括在支付单位的工资总额内;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剂、通风设备及各种安全设备支出); 4、出差费; 5、调动工作的旅费与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 6、实习学生的津贴。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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