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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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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原因是指必须避免的危险。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更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时,除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外,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保护另一个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极限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极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的特殊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我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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