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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紧急避险的条件

2021-12-01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原因是指必须避免的危险。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更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时,除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外,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保护另一个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极限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极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的特殊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我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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