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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2)背书转让无需经票债务人同意。无需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应当承担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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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 承兑汇票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持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才能主张其票据权利。背书是附属票据行为,背书人转让的是出票人通过法定的记载事项设立的票据权利,背书人无权增加或减少出票人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因此,背书人在转让该票据权利时,不得附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几种方式有: 1、背书转让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3、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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