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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录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并签字。背书转让的汇票应连续背书。持票人持续背书证明汇票权。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是连续的,但常见的背书中常有被背书人的书写中与背书人的完整署名公章不完全一致,被背书人习惯简写了,如“xx第一纺织厂”写成“xx一棉”,如“xx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写成“xx公司”。如确属一个公司,难以从文字上否认其一致性,在法院的审理中,一般是从实际出发,可以认定的,但在办理托收或贴现时常会遭到承兑人所在的银行拒绝或延付。因此受理此类背书时,常须请简写人附有一个说明,并得到承兑人同意方可受理。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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