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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下列债务可认定为个人债务: (1)未经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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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向丙所借的10万元,丙若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途为支付房款的,则甲应当对乙向丙所借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按照其与乙之间支付房款的内部约定,就超过自己支付房款的部分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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