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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
1、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一些意见》,同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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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个人债务认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
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该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向丙所借的10万元,丙若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途为支付房款的,则甲应当对乙向丙所借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按照其与乙之间支付房款的内部约定,就超过自己支付房款的部分有权向乙追偿。
要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否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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