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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购房人应当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如果仍然没有交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另外购房者也可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违约...
房产证应该在买房后30日内进行办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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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不交房,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 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 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可以要求修缮以便正常使用。整幢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这种情况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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