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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不能公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确,不是法律许可可以自由转让的商品房性质,因此这种购房合同,公证处不会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我于2000年12月以成本价购得住房一套,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产权为“私产”。房产证办下后,一直由单位扣押,因为单位规定工作不满十年的由单位暂时保管。2006年3月,因单位不再聘任,我离开原单位,此时距十年期限还差五个月。我要求单位将房产证归还于我,单位要求我为这五个月还要补交两万多的房款,否则不给房产证。请问:1、单位扣押我的房产证合法吗? 2、要我补交所谓的房款合理吗? 3、如果单位坚决不给,我怎么办?1、单位做法不合法2、不合理3、可以诉讼要求归还或者到房地部门挂失要求补办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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