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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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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不可以辞退怀孕的女员工。依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公司不得解雇孕妇:严重失职营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试用期不符合就业条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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