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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通知金。三、除上述原因外,用人单位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即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员工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时需要包含员工所有固定收入,非固定收入不包含其中。如奖金、出差补助等都不能计算进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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