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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下班途中的伤害要满足...
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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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事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班途中的情况,人民法院应支持: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班途中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儿童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班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班途中4、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其他合理路线上班途中。关于合理的时间,必须有正当性。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关于合理路线,应当根据个案做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述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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