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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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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针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作出专门解释:(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时间”包括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只有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工伤,而受伤职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将不予认定。所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性证据。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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