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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有伤亡新规定

2021-10-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事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班途中的情况,人民法院应支持:1、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班途中2、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配偶.父母.儿童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班途中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班途中4、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其他合理路线上班途中。关于合理的时间,必须有正当性。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关于合理路线,应当根据个案做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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