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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商品房认购书和合同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
在实践中,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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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合同(即正式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那么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司法实践中普遍性的做法是倾向于采用肯定观点的,认为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商品房预售条件,即最起码应当是具有预售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购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认购书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那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的认购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的法律依据:在因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利,但是若是卖家违约的,则采取双倍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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