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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那么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内容合法的认购书是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历来争论很大。肯定的一方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签订一书面的认购书,如果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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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对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已经作了说明,但是我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一定非要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规定有十三条之多,但有的条款即使没有也不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我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的房号和面积;(三)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只要确定这三项内容,就能确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开发商图纸、法律规定等予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的有效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签订人购协议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二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有效性。卖方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销售合同。
一、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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