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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时标的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吗

2021-12-16
销售合同中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卖方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买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需要按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运输标的物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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