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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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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每年最低税额为0.6元,最高税额为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大城市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期土地占有面积的组织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前列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区适用税额。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必须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除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有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有土地四、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开山填海整备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开始免除土地使用税5&十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向国家税务局申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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