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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需要哪些法律条文

2021-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期土地占有面积的组织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前列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区适用税额。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必须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除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有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有土地四、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开山填海整备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开始免除土地使用税5&十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向国家税务局申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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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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