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每年最低税额为0.6元,最高税额为30元,在城市、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期土地占有面积的组织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前列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区适用税额。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必须经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除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有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有土地四、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开山填海整备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开始免除土地使用税5&十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向国家税务局申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大城市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0.5-10元;二、中等城市0.四元至八元;三、小城市0.三元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到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等条件,在前一条所列税额范围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的土地分为多个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但减少金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分配的公共资金单位使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景点、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填海改造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7、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需要定期减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一,征用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二,征用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下个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所有权信息。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地方政府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实施。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9元至18元.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所辖区域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该地区的土地分为多个等级,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但减少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元%。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5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