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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业主拖欠物业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通过起诉来寻求法律...
在实践中,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手段不应包括强制性的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供应中断。否则,这违反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作为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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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公司。若承租人不缴纳的; 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房屋使用人交纳,也有权要求业主即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律防范。施工企业应教育每个职工树立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加强行业、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反对和抵制不合理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坚决反对和抵制工程转包、挂靠施工以及违规分包等有损行业信誉的行为。加强事前控制,评估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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