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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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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2)用人单位第一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应具备以下几点: 1、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可要求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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