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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又称上访,是中国特有的政治表达形式,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国家信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进京非正常上访(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以及涉奥场所(包括分赛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行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行为;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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