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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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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外。 经济补偿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情形进行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一种情形。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非法辞退,按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过失性辞退不需要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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