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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问的企业管理人员出现工伤的待遇是什么我收集了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工人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其责任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管理人员虽然...
当员工出现工伤的时候,企业管理人员出现工伤之后的待遇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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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护理工伤人员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关于企业员工病假工资待遇请参考一下上边内容。
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根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45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932号)的精神,须预留工伤保险费用并一次性交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预留费用标准如下: (一)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14级退休(职)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年。 (四)11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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