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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企业兼并后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企业兼并证明文件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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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4、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相关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1、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 3、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 4、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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