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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企业兼并后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需要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企业兼并证明文件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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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企业兼并、合并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屋权利人与兼并、合并后的企业。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企业兼并、合并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5)《房屋转让合同》(原件)。3、因企业兼并、合并,原房屋权利人企业注销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已注销的证明。4、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企业兼并、合并,申请人还应提交市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市财政局出具的《申请减、缓、免缴房产契税审批表》。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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