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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由于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使用权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变现时,新增的建筑物也需要一并变现,其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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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那么后续建的建筑也需要办理抵押了,但是不能进行再抵押或处置,否则无效,不过决定权都在贷方。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对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更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房屋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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