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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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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优于抵押的,做过股权质押,以资产再做抵押这样也是可以的,不过这种情况必需要经过股权质押权人的同意,更不能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土地抵押后,如果地面附着物是指建筑物,则不能抵押。因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两者必须一起抵押。
建筑物一幢两层楼是抵押前建好还是抵押后新建的呢?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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