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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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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其即使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代班人员受伤,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 1、用人单位不知道代班情况,也不会同意代班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同意代班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知道代班情况后,不同意代班但也未采取措施制止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1、什么样的情况下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 扬远律师认为,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加班时间,也包括上下班途中、休息时间以预备性、收尾性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通常指日常工作的场所,但注意应当做适当地扩大解释,包括与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从立法本意出发,是指因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等造成的伤害。 对于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具体还应当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列举式规定视情况作出认定。 2、哪些情况明确不构成工伤? 因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害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就本案进行分析,陈先生临时代班遭受事故伤害,导致工作岗位及内容发生变化,但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且事故伤害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 虽陈先生的本职工作并非切割,但切割并未超出单位的必须工作范围。结合法律规定,陈先生遭受伤害并非法律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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