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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由于安置房建设利润被限制的比较死,所以有些建筑商为了增加利润会偷工减料。再加上有关部门...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包括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和征地拆迁户。安置对象的经济条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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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既包含城市居民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对象经济条件贫富不一。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作经济适用房,显然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安置户,才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 2、区分土地取得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招拍挂”形式取得,属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出来的土地,应通过市场转让方式出让。而经济适用房土地取得方式,与公租房、廉租房一样,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系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 3、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中包含着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经济适用房定价,除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也作了严格规定,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补贴。 4、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有针对“双困户”供应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内的,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对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作了减免。两者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包括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和征地拆迁户。安置对象的经济条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若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为经济适用房,则明显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户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2、区分获取土地的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取得,属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的土地应当通过市场转让出让。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样,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获取方式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和行政划拨获得的。如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则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三、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包含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且经济适用房的定价,除了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严格规定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利润率,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没有额外补贴。四、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为双困户提供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减免营业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两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1、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经济困难的特定家庭;拆迁安置房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经济适用房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拆迁安置房一般低于市场定价,经济适用房一般根据市场定价;拆迁安置房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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