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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有什么区别

2021-12-02
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以其低廉的价格和相关的减免政策受到人们的追捧,但这两种房屋性质相同吗?两者有什么区别?1、 拆迁安置房一般是由重大市政工程搬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商品房。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取得此类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2、 经济适用房纳入国家建设计划,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具有经济适用的特点。与市场价格相比,住宅价格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3、 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也不同。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符合设计规范;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来说,要有房屋验收证,所有证照都要齐全,从施工到竣工都要达到安全标准。拆迁安置房只能在建设期间由特定的拆迁安置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由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符合条件公示后购买,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政府优先回购。

相关法规

1、《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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