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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区别

2021-10-29
1、区分政策对象。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安置户,包括城市居民的拆迁户和征地拆迁户。安置对象的经济条件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若将拆迁安置房一律视为经济适用房,则明显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只有符合双困条件的拆迁户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2、区分获取土地的方式。拆迁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取得,属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迁置换的土地应当通过市场转让出让。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样,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获取方式是通过政府年度优先安排和行政划拨获得的。如将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变相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则改变了用地性质,逃缴了土地出让金。三、区分供应房定价机制。拆迁安置房供应价包含政策补偿因素,定价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价。而且经济适用房的定价,除了土地供应是划拨外,还严格规定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利润率,对价格进行控制,政府没有额外补贴。四、区分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为双困户提供销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围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享受税收政策,减免营业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两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相关法规

1、《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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