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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010年印发的《餐饮服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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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具体包括:第一,为了防止经营者的过失,混淆不同品种的食品,防止食品的二次污染,食品名称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第二,为了方便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保质期。三是为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混杂、混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应在储存位置标明生产者名称。第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有问题,可通过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并注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标注信息。如果经营者为自身利益标注虚假信息,现实中有些商家为了减少损失,会在更改日期后继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表。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 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 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 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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