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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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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等。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中的散装食品是指没有事先定量包装,需要重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没有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等。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为了防止因经营者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 第二,为了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第三,为了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生产者的名称。 第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果发生问题,可以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应当标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等。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标注信息,如果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标注了虚假信息,如现实中,有的商家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更改日期后继续销售,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标注虚假保质期的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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