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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如下 1、持证经营,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 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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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2小时内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食品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对于消费者来说,网上食品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食品网络运营商的资质,信誉良莠不齐,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纠纷发生后,不可控因素增加,甚至网络运营商注销账户,消费者难以求偿。因此,有必要规范网上食品交易。本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1。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审查网上食品经营者身份的义务。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上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匹配、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考虑到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对网上食品经营者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可以在技术上审核使用平台的卖家身份,并记录网上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性和责任的可追究性。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也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审查网上食品经营者身份的同时,还应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停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上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网上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网上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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