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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如下 1、持证经营,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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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和义务包括: 1.持证经营,保持经营场所和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 3.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 4.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工制作是餐饮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餐饮服务者应当检查待加工制作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发现食品及原料有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项规定内容的,不得加工和使用。即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使用和加工。因食品具有易腐烂变质、易受污染等特性,受到时间、温度、湿度等的限制,如贮存不当就极易变质或被污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了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同时因这些食品往往含沙门氏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这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按要求检查待加工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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