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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是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餐饮服务人员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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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2小时内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法律义务为:一是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是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监管办法》第14条规定的食品;六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七是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八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九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十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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